马云峰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执业于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近十年,先后办理了重大、复杂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良好的口碑,本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事合同、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 详细>>
律师姓名:马云峰律师
电话号码:0516-85708177
手机号码:13615104048
邮箱地址:13615104048@163.com
执业证号:13203201610796386
执业律所: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徐州市泉山区公交大厦1701室
眼看就要离婚了,妻子立马将属于丈夫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本月中旬,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租房合同无效,责令房客归还房屋,前妻赔偿前夫房屋占用费1600元。
据介绍,2003年12月,64岁的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次年2月,王某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小户型房屋出租,租期一年。两人结婚不久,关系磕磕碰碰,甚至闹到了派出所。次年9月1日,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将王某的那套出租房租给谭某,租期5年。
2006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刘某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此时,王某发现自己的房子被前妻出租,便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归还房屋,同时要求前妻把租金归还给他。
刘某不认账。她称,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子租用他人,其系代理家事行为。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出租房屋前,王某与她的关系已恶化,刘以自己的名义出租房屋又获得收益的行为,没有王认可的依据,刘认为自己是代理家事行为的理由不充分。此外,从房客谭某出示的合同看,出租人系刘某,而刘又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因此该租赁合同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
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谭某归还房屋,刘某赔偿王某1600元租金。至于房客谭某,由于一次性给付了房租,如果认为自己在租赁过程中有损失,可以向刘某追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