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峰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执业于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近十年,先后办理了重大、复杂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良好的口碑,本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事合同、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 详细>>
律师姓名:马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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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立法机关于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增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婚姻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该制度的确立,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功能、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并结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对其缺陷进行探讨,提出完善建议,以期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规定配偶一方因其过错行为,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配偶他方得请求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失和非财产上的损失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如下功能:
1、填补受害配偶遭受的损害
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2、抚慰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补偿和抚慰双重功效。夫妻本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侵害,其精神打击之大。因此,由过错方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虽然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弥补,但财产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至少可以保证受害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解体之后又足够的物质条件去调整和缓和因此受到的打击,重新设定新的人生目标。
3、制裁和惩罚过错方配偶的不法行为
让过错方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于漠视配偶权益、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这种惩戒不仅是对过错方的惩罚,而且对他人也有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
1、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是否可索要赔偿
2、丈夫出轨妻子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3、本案应如何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目前,有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两种观点,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争论。
侵权责任论的主要依据则缘于婚姻制度说,认为婚姻已不仅仅是婚姻当事人意思自主的产物,而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承担着分配生育责任,保证人类物种繁衍,维系社会伦理秩序的功能。配偶一方对婚姻制度的侵犯不仅侵害了该制度的社会功能,而且还将对配偶另一方造成损害,因此离婚损害赔偿更带有一种侵权责任的色彩。
违约责任论的主要依据缘于婚姻契约说,认为婚姻本身是通过符合相关法定要件的当事人的充分意思自治,并经过一定的法定形式(结婚登记)所确立的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在契约说的支配下,离婚损害赔偿正是配偶一方对配偶另一方违反双方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而致使其受到损害而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如何界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必须结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来说明。我国婚姻法对由于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显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都是以夫妻中一方有上述过错为前提。婚姻关系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规定了双方彼此间的权利义务,更多的设计伦理,把婚姻关系界定为契约关系,导致婚姻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适用债法的规定,导致夫妻双方的结合纯粹变成了交易行为,婚姻关系的神圣性将消失。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视为违约责任也难以体现社会的道德评价,并会进一步导致诉讼的泛滥,不利于家庭、婚姻的稳定。所以,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应是一种侵权责任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应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一制度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使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实施,以造福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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