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峰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执业于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近十年,先后办理了重大、复杂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良好的口碑,本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事合同、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 详细>>
律师姓名:马云峰律师
电话号码:0516-85708177
手机号码:13615104048
邮箱地址:13615104048@163.com
执业证号:13203201610796386
执业律所: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徐州市泉山区公交大厦1701室
一、认定自首的条件一: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二、认定自首的条件二: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
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三、认定自首的条件三: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
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